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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个体工商户在电商平台销售:平台代扣税款,10亿门槛如何计算

更新于 2026年11月5日 · 7 分钟阅读

译自越南语原文;如有出入,以越南语原文及法律为准。

本文正等待律师审核。各项规定均注明出处;法律条文不明确之处,文中已说明。

简短回答: 具有在线下单功能和支付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sàn thương mại điện tử),须对个体工商户(hộ kinh doanh)、个体经营者(cá nhân kinh doanh)的每笔交易代扣、代报和代缴增值税(thuế GTGT)、个人所得税(thuế TNCN)(第68/2026号议定(Nghị định 68/2026/NĐ-CP)第11条第1款)。自2026年7月1日起,平台代扣的方式依第43条和第252/2026号议定(Nghị định 252/2026/NĐ-CP)第44条执行。平台上的营业额仍须与门店销售营业额合并计算,以判断是否达到10亿越南盾门槛(第68/2026号议定第8条第1款第b点)。如果您全年不超过10亿越南盾而已被平台代扣税款,该税款属于多缴税款,可以退还或抵减(第68/2026号议定第12条第1款)。10亿越南盾门槛由第141/2026号议定(Nghị định 141/2026/NĐ-CP)第1条第1款从5亿越南盾修订而来。

哪些平台须代卖家扣税?

只有同时具有在线下单功能和支付功能的平台,不论境内或境外(第68/2026号议定第11条第1款)。平台对境内产生的营业额代扣增值税。对居民个人,平台对境内和境外的营业额代扣个人所得税(第252/2026号议定第43条第1款第a点、第b点)。

如果您是通过不具备下单和支付功能的平台(例如社交网络、网站)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居民个人,则没有人代为扣税。您须像普通个体工商户一样,依第68/2026号议定第8条、第9条、第10条自行申报、纳税(第68/2026号议定第11条第2款)。只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没有经营地点的个体工商户,在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68/2026号议定第8条第4款第c点)。

第68/2026号议定第11条第1款援引第117/2025/NĐ-CP号议定(Nghị định 117/2025/NĐ-CP)关于平台代扣方式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第117/2025号议定已被第252/2026号议定取代(第252/2026号议定第74条第1款、第3款第d点)。

平台代扣多少,何时代扣?

平台在确认交易成功并接受付款时代扣(第252/2026号议定第44条第1款第b点)。税额等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对各类交易规定的百分比,乘以平台代收的、您应得的营业额(第252/2026号议定第44条第2款第a点)。各行业的比例见2026年起个体工商户如何纳税。

您需要向平台如实申报经营行业。如果平台无法确定您销售的是货物还是服务,或是哪一类服务,平台将按最高比例代扣(第252/2026号议定第44条第2款第b点)。在平台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有责任向平台提供税号或个人身份识别号码,以及用于确定纳税义务的信息(第68/2026号议定第13条第8款)。平台按卖家提供的信息代扣(第252/2026号议定第46条第1款第b点)。订单被取消或退货的,平台对该笔交易已代扣的税款进行抵减并退还(第45条第2款、第252/2026号议定第46条第1款第d点)。一个实际案例:自产自销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平台销售,按哪个行业代扣?

平台上的营业额是否计入10亿越南盾门槛?

是的。在自行确定年营业额是否超过10亿越南盾时,您必须计入已由组织、个人代扣、代报、代缴的营业额(第68/2026号议定第8条第1款第b点,门槛由第141/2026号议定第1条第1款修订)。

  • 全年不超过10亿越南盾: 您不缴纳增值税,也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第68/2026号议定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款,门槛由第141/2026号议定修订),只需最迟于次年1月31日申报实际营业额(第68/2026号议定第8条第1款第a点)。平台已代扣的税款属于多缴税款(第68/2026号议定第12条第1款)。
  • 超过10亿越南盾: 您依第68/2026号议定第3条、第4条,以包括经平台部分在内的营业额计算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第8条第1款第b点)。增值税按季申报、缴纳;年营业额超过500亿越南盾的,按月申报、缴纳(第68/2026号议定第10条第1款)。
  • 超过30亿越南盾,或超过10亿越南盾并选择按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您须汇总全部营业额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清算。平台已代扣的税款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第68/2026号议定第11条第3款)。

已被平台代扣而营业额不足10亿,如何取回?

您可以申请抵减、退还,或退还兼抵减多缴的税款(第68/2026号议定第12条第1款)。如果您按营业收入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用材料为第01/TKN-CNKD号表格(财政部第18/2026号通知(Thông tư 18/2026/TT-BTC)第5条第1款)。该表格已被第50/2026/TT-BTC号通知(Thông tư 50/2026/TT-BTC)随附的新表格取代(第50/2026号通知第3条)。新表格设有组织代扣、代缴金额的单独栏目,以及电子商务平台营业额的单独行。如果您按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则使用第02/CNKD-TNCN-QTT号表格(第18/2026号通知第5条第2款,由第50/2026号通知第2条修订)。

退税材料提交给您提交纳税申报材料的税务机关。如果您只在平台上销售且已由平台代扣、代缴,则提交给户主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第68/2026号议定第12条第5款)。年营业额不超过10亿越南盾、在门槛提高之前已依第68/2026号议定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已缴税款也依第68/2026号议定第12条处理(第141/2026号议定第4条第1款)。

为办理退税,税务机关需要您的银行账号或电子钱包。年营业额不超过10亿越南盾、尚未提交第01/BK-STK号账号通知书的个体工商户,须最迟于2026年7月31日提交(第50/2026号通知第4条第2款)。

在平台上销售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年营业额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须使用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或由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在平台上销售时也是如此(第68/2026号议定第8条第5款第a点,由第141/2026号议定第1条第2款修订)。见2025–2026年电子发票有哪些新规定。对于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货物,发票开具有误时,卖方在调整、替换之前无须与买方订立书面协议(财政部第91/2026号通知(Thông tư 91/2026/TT-BTC)第10条第1款第b点)。

什么时候应当请律师或税务代理

  • 您在多个平台和门店同时销售,营业额接近10亿或30亿越南盾门槛,需要选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 平台按最高比例或错误的行业代扣,您需要与平台和税务机关沟通。
  • 多缴税款的退税材料被退回,或收到不予退税的通知。
  • 您有来自境外平台的营业额,或者是非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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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由越南语机器翻译;链接的原文为越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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