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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2025–2026年电子发票有哪些新规定?从第70/2025号议定到第254/2026号议定

更新于 2026年11月5日 · 8 分钟阅读

译自越南语原文;如有出入,以越南语原文及法律为准。

本文正等待律师审核。各项规定均注明出处;法律条文不明确之处,文中已说明。

简短回答: 第70/2025/NĐ-CP号议定(Nghị định 70/2025/NĐ-CP)修订了第123/2020/NĐ-CP号议定(Nghị định 123/2020/NĐ-CP)关于发票的多个条款,自2025年6月1日起生效(第70/2025号议定第3条第1款)。但自2026年7月1日起,第123/2020号议定和第70/2025号议定均失效,由第254/2026/NĐ-CP号议定(Nghị định 254/2026/NĐ-CP)(第254/2026号议定第43条第2款)和第91/2026/TT-BTC号通知(Thông tư 91/2026/TT-BTC)(第91/2026号通知第25条第2款)取代。自2026年7月1日起开具的发票须遵循新的一套文件。年营业额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hộ kinh doanh)须使用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hóa đơn điện tử có mã)或由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hóa đơn khởi tạo từ máy tính tiền)(第254/2026号议定第6条第1款第d点)。

在什么时点开具的发票适用哪个文件?

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开具的发票,适用经第70/2025号议定修订的第123/2020号议定。自2026年7月1日起开具的发票,适用第254/2026号议定,并由第91/2026号通知作出指导(第254/2026号议定依第43条第1款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第91/2026号通知依第25条第1款也自该日起生效)。第91/2026号通知还取代了第32/2025/TT-BTC号通知(Thông tư 32/2025/TT-BTC)(第91/2026号通知第25条第2款)。第254/2026号议定细化第26条第6款,第91/2026号通知则细化202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Luật Quản lý thuế 2025)第4款和第7款(各文件第1条)。

对依第123/2020号议定、第70/2025号议定或第32/2025号通知开具的发票发现错误的,您仍"按规定"进行调整或替换(第91/2026号通知第24条第2款)。

谁须使用有代码的发票,谁使用收银机发票?

根据第254/2026号议定第6条第1款:

  • 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cá nhân kinh doanh)一般使用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有代码)(第a点)。
  • 部分行业(电力、石油、电信、银行、保险、电子商务、超市、运输……)的企业,软件符合条件的,可以使用无代码的发票,但税务高风险的情形或已登记使用有代码发票的除外(第b点)。
  • 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卖方(超市、零售(汽车、摩托车除外);餐饮、餐厅、酒店;旅客运输;游乐、娱乐……)使用由收银机生成的发票。已登记有代码或无代码发票的,无须另行登记收银机发票(第c点)。
  • 年营业额超过10亿越南盾,或出售须登记所有权、使用权的财产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必须使用有代码的发票或收银机发票(第d点)。

2026年7月1日之前,关于收银机发票的规定见第123/2020号议定第11条,即由第70/2025号议定第1条第8款改写的版本。对个体工商户而言,10亿越南盾门槛还规定在第68/2026/NĐ-CP号议定(Nghị định 68/2026/NĐ-CP)第8条第5款中,该款由第141/2026/NĐ-CP号议定(Nghị định 141/2026/NĐ-CP)第1条第2款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第141/2026号议定第3条)。根据第68/2026号议定第8条第5款第c点(修订后版本),上一年未超过10亿越南盾而本年度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须自累计营业额超过10亿越南盾的纳税期最后一日起30日内登记使用电子发票。另见2026年起个体工商户如何纳税。

部分情形无须使用电子发票,例如: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出租不动产;企业已代扣税款的彩票代理、保险代理;以财产向经济组织出资(第254/2026号议定第7条第2款、第3款、第5款)。

何时须开具发票?

根据第254/2026号议定第9条,原有原则保持不变:

  • 销售货物: 在向买方转移货物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开具,不论是否已收款(第1款)。
  • 提供服务: 在服务完成时开具,不论是否已收款。在提供服务之前或期间收款的,在收款时开具(第2款)。
  • 多次交货、分项移交: 每次交货均须就相应部分开具发票(第3款)。

不同之处在于预收款的例外。由第70/2025号议定第1条第6款修订的第123/2020号议定第9条,只将部分服务的定金、预付款排除在外:会计、审计、财务和税务咨询;价格评估;勘察、技术设计;监理咨询;编制建设投资项目。第254/2026号议定第9条第2款则概括表述为"按《民法典》(Bộ luật Dân sự)规定收取定金以担保服务提供合同的履行"。第254/2026号议定第9条第5款新规定,没有自动开票软件、在夜间工作时段有交易的卖方,最迟可在下一个工作日开具发票。部分行业的开具时点另行规定于第9条第4款。

发票开错了,是调整还是替换?

自2026年7月1日起,此事依第91/2026号通知第10条执行。在此之前,由第70/2025号议定第1条第13款改写的第123/2020号议定第19条对此作出规定。

错误之处处理方式
名称、地址、大写金额……有误,但税号、金额、税率、税额、货物无误通知买方,无须重新开具;向税务机关提交第04/SS-HĐĐT号表格(第1款第a点)
税号、货物、金额、税率、税额或其他必备内容选择开具调整发票或替换发票(第1款第b点)
收银机发票、出售须登记财产的发票只能开具替换发票,但退还已登记在买方名下的财产的情形除外(第1款第c点)

依据:第91/2026号通知第10条第1款。

根据第91/2026号通知第10条第1款第b点,在调整或替换之前,买方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双方须订立书面协议,写明错误内容。买方为个人的,卖方通知买方或在网站(如有)上公布。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买卖的,无须订立书面协议。同一买方同一月份的多张发票存在相同错误内容的,可以开具一张调整发票或替换发票,并附第01/BK-ĐCTT号清单。此后的更正须采用首次所选的方式(第10条第6款第a点)。退货的,由卖方开具调整发票(第10条第5款第c点)。按数量、销售额给予的商业折扣,可在最后一次购买或下一期的发票上扣减,或开具调整发票并附清单(第10条第5款第b点)。对于第5款所列的调整发票,卖方在开具调整发票的期间申报,买方在收到的期间申报(第10条第6款第d点)。

促销、赠送的货物是否须开具发票?

须开具。卖方对用于促销、广告、样品的货物、服务;赠与、馈赠、交换、代发工资和内部消费的货物、服务;出借、借用的货物,也须开具电子发票(第254/2026号议定第4条第1款)。由第70/2025号议定第1条第3款修订的第123/2020号议定第4条第1款已有类似规定。内部调拨出库以继续生产、经营的货物,无须开具发票(第254/2026号议定第7条第8款第a点)。对促销、赠送货物不开具发票或未按时点开具发票的,有单独的处罚幅度,见发票违规处罚标准。

什么时候应当请律师或税务代理

  • 您有多张开错的发票,跨越2026年7月1日前后两个阶段,需要确定处理方式和补充申报的期间。
  • 企业希望从有代码发票转为无代码发票,或需要按汇总表传送数据。
  • 个体工商户刚超过10亿越南盾门槛,且未按期登记电子发票。
  • 税务机关发出开错发票核查通知(第01/TB-RSĐT号表格,第91/2026号通知第10条第3款),而您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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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由越南语机器翻译;链接的原文为越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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