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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解散与破产

越南公司欠税能解散吗?谁来偿还,会被限制出境吗?

更新于 2026年11月5日 · 8 分钟阅读

译自越南语原文;如有出入,以越南语原文及法律为准。

本文正等待律师审核。各项规定均注明出处;法律条文不明确之处,文中已说明。

简短回答: 还不能。企业只有在保证清偿全部债务时才可以解散(企业法第207条(Luật Doanh nghiệp)第2款),并且只有在履行完纳税义务后才能办理解散登记(第252/2026/NĐ-CP号议定(Nghị định 252/2026/NĐ-CP)第6条第2款);企业仍有欠税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第168/2025/NĐ-CP号议定(Nghị định 168/2025/NĐ-CP)第64条第5款)。解散时,欠税在拖欠劳动者的债务之后、其他债务之前清偿(企业法第208条第5款)。被强制执行欠税(cưỡng chế nợ thuế)、欠税5亿越南盾以上且逾期120日以上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người đại diện theo pháp luật)、受益所有人(chủ sở hữu hưởng lợi)可能被暂缓出境(tạm hoãn xuất cảnh)(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8条第1款第b点)。

仍有欠税时可以提交解散材料吗?

法律允许在仍有债务时作出解散决定:决定必须载明清偿债务的期限、程序,仍有财务义务的,须将债务处理方案一并送交债权人(企业法第208条第1款、第3款)。但解散登记材料只能在清偿全部债务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提交(企业法第208条第7款),并附债权人名单及已清偿债务金额,包括欠税(企业法第210条第1款第b点)。

营业登记处(Phòng Đăng ký kinh doanh)收到材料后征询税务机关意见;税务机关因纳税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而拒绝的,企业不能转为"已解散"(đã giải thể),而是收到通知以便处理(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条第5款)。要注销税号(mã số thuế),企业必须报齐申报表、缴清税款,包括分公司、营业地点的义务(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第d点)。

解散时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企业法第208条第5款:

  1. 欠付的工资、离职补贴、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劳动者根据集体协议、劳动合同享有的其他权益;
  2. 欠税;
  3. 其他债务。

只有在支付解散费用和清偿债务之后,剩余部分才可分配给公司所有人、成员、股东(企业法第208条第6款)。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不具备解散条件(企业法第207条第2款);法律途径是恢复或破产(phục hồi hoặc phá sản),见破产还是解散。

公司无力偿还时,谁承担欠税?

202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Luật Quản lý thuế 108/2025/QH15)(根据该法第52条第1款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53条第2款,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欠税也按该法处理)规定:

  • 解散的企业: 按照企业法律履行纳税义务(第1款第a点)。
  • 私营企业(doanh nghiệp tư nhân)、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ông ty TNHH một thành viên)、合伙公司(công ty hợp danh) 终止经营、未在登记地址经营而尚未缴清税款的:由私营企业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企业法律履行纳税义务(第1款第c点)。
  • 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công ty cổ phần) 处于同样情形的:出资成员、出资股东负责按照企业法律履行纳税义务(第1款第c点)。企业法将成员、股东的责任限于出资范围内(企业法第46条第1款、第111条第1款第c点),因此具体范围应由律师根据个案评估。
  • 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hộ kinh doanh, cá nhân kinh doanh): 由户主、个人对剩余欠税负责(第1款第d点)。
  • 分公司、附属单位: 由设有附属单位的纳税人(主管企业)承担(第1款第đ点)。

此外,解散材料不准确或伪造的,公司所有人、成员会(Hội đồng thành viên)成员、董事会(Hội đồng quản trị)成员、经理、法定代表人对未缴税款和其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自提交解散材料之日起05年内承担个人责任(企业法第210条第3款)。被吊销登记证的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与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法第207条第2款)。

法定代表人会被暂缓出境吗?

符合条件时可能会。202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第5款列出出境前须履行完纳税义务的人员类别,并授权政府规定门槛;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8条第1款列明:

  • 被强制执行、欠税5亿越南盾以上且逾期120日以上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第b点)。
  • 被强制执行、欠税5000万越南盾以上、逾期120日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体经营者(第a点)。
  • 税务机关已通知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在登记地址经营(không hoạt động tại địa chỉ đã đăng ký),满120日仍未恢复或终止税号效力的,上述人员(第c点)。

在暂缓出境前30日,税务机关将通知发送至电子税务交易账户,并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8条第3款第a.1点)。欠税降至5亿越南盾(企业)或5000万越南盾(个体工商户)门槛以下、欠税被核销,或已按规定恢复或终止税号的,撤销暂缓出境(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8条第5款)。关于暂缓出境门槛,第252/2026/NĐ-CP号议定取代第49/2025/NĐ-CP号议定(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74条第3款第c点)。

税务机关对欠税企业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从账户划扣款项、冻结账户;扣除工资、收入;停止办理海关手续;停止使用发票;查封资产;提交破产申请;吊销企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证(202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吊销登记证措施适用于已强制执行03年以上仍未收回欠税的情形(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73条第1款第a点)。应税务机关要求被吊销登记证的企业不办理解散手续,而是转为"因税务管理强制执行被吊销"(bị thu hồi do cưỡng chế về quản lý thuế)状态(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9条第6款);欠税只有在下述情形下才会被核销。

滞纳金(tiền chậm nộp)按逾期税额每日0.03%计算(202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第2款第a点)。欠税只在少数情形下核销,例如企业被宣告破产、已按恢复和破产法律清偿而无剩余资产(202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第1款第b点),或已被采取吊销登记证措施且欠税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10年无法收回(第21条第1款第c点)。按第c点被核销欠税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户主、私营企业主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重新从事生产经营的,须退还已核销的金额(202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第2款)。

什么时候应当请律师或税务代理

  • 欠税接近或超过暂缓出境门槛,而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国。
  • 资产不足以支付工资、保险和税款,需要考虑破产程序。
  • 税务机关拒绝确认,或系统中的欠税与账簿不符。
  • 成员、股东担心被要求替公司承担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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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由越南语机器翻译;链接的原文为越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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