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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1972年去世,子女2010年起诉分地,时效还在吗?

更新于 2026年11月4日 · 5 分钟阅读

译自越南语原文;如有出入,以越南语原文及法律为准。

本文正等待律师审核。各项规定均注明出处;法律条文不明确之处,文中已说明。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取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第26/2018/AL号判例(án lệ)。我们已删去当事人姓名。母亲于1972年去世,子女于2010年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土地。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时效已过。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Hội đồng Thẩm phán 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的结论是时效仍然有效,因为时效必须从1990年8月30日起算,并适用《2015年民法典》(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简称 BLDS 2015)的30年期限。

案件经过如何?

河内郊区的一对夫妻置有612平方米土地,地上有一座四级房屋。他们有8个子女。

  • 1972年,妻子去世,未留遗嘱。
  • 1973年,丈夫与后妻结婚,又生了4个子女。
  • 2002年,土地获发证书,登记在丈夫户名下。同年年底丈夫去世,同样未留遗嘱。房屋土地由后妻和她的一个儿子管理。
  • 2010年,前妻的子女起诉,要求分割母亲的共有财产,并按法律分割父亲的遗产。

后妻和她的儿子不承认房屋土地是已故母亲尚未分割的共有财产。

各级法院如何审理?

审级判决、裁定编号主要结果
一审2012年7月20日第30/2012/DS-ST号判决,河内市人民法院将母亲的份额视为尚未分割的共有财产,分给8个子女
二审2013年6月17日第106/2013/DS-PT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驻河内上诉法庭认为母亲遗产的继承起诉时效已过;将该部分交由后妻和她的儿子继续管理、所有
抗诉2016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73/2016/KN-DS号决定建议撤销两份判决
监督审2017年3月27日第06/2017/DS-GĐT号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交河内市人民法院重审

法官委员会为何认为时效仍然有效?

论证见于裁判理由部分第[5]、[6]、[7]段,后来成为判例的内容:

  1. 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的 Đ.623 khoản 1 BLDS 2015 规定,请求分割不动产遗产的时效为自继承开始之时起30年。
  2. Đ.688 khoản 1 điểm d BLDS 2015 允许对法典生效前成立的交易适用新法典的时效。
  3.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法院适用第623条确定此前开始的继承案件的时效。结合《1990年继承法令》第36条第4款(Đ.36 khoản 4 Pháp lệnh Thừa kế 1990),1990年8月30日前去世者的时效自1990年8月30日起算。

适用于本案:母亲于1972年去世,时效自1990年8月30日起算,加30年。案件在该期限届满前重审,因此分割母亲遗产的时效仍然有效。

法官委员会还指出另外两处错误。一审法院在有共同继承人不承认的情况下,不得将其视为尚未分割的共有财产。二审法院即使认为时效已过,也不得判决将所有权交给正在管理的人。此外,几个女儿只是请求把自己的份额交给长兄作为祭祀之所,而不是赠与,因此两级法院记录为“自愿给予财产”不符合她们的意愿。

本判例适用于哪些人?

第26/2018/AL号判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7日通过,并依2018年11月6日第269/QĐ-CA号决定公布。判例情形是:留下不动产遗产的人在《继承法令》公布之日1990年8月30日之前去世,且在一审审理时《2015年民法典》已生效。

实际教训:

  •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财产所有人去世之时(Đ.611 khoản 1 BLDS 2015)。每个人去世都是一次独立的继承开始。本案中,母亲(1972年去世)的份额和父亲(2002年去世)的份额有两个不同的时效起点。
  • 在世的丈夫是妻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Đ.651)。他从妻子处继承的部分在他去世时成为他的遗产,并继续分给后妻以及两段婚姻的子女。
  • 自1990年8月30日加30年,截止点约为2020年8月底。到2026年,对于1990年前去世者的房屋土地,如果至今无人起诉,时效通常已过。这是我们的计算,并非判例内容。

如果您家有类似情况,应该怎么做?

  1. 确定每一位遗产留存人的去世日期,附上死亡证明或替代文件。
  2. 绘制各段婚姻的家庭关系图,以了解每个人的继承顺序。请见继承顺序。
  3. 按 Đ.623 BLDS 2015 计算每份遗产的时效。请见分割遗产的时效。
  4. 如果各方意见一致,在公证执业机构订立遗产分割文书。请见手续。否则,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区域人民法院(Tòa án nhân dân khu vực)起诉(查找法院)。

何时应咨询律师

  • 遗产是1990年前或1990年代去世者的房屋土地。
  • 房屋土地已获发证书,登记在“户”(hộ gia đình)名下或某一继承人名下。
  • 有多段婚姻,有继承人在分割前已去世。
  • 正在管理房屋土地的人说时效已过或土地是他们个人的。

*来源:第26/2018/AL号判例,刊登于《人民法院杂志》(Tạp chí Tòa án nhân dân,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截至2026年11月4日,我们未见废止该判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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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由越南语机器翻译;链接的原文为越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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