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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2024年增值税法及2025年修订:2026年需要了解的变化

更新于 2026年11月5日 · 9 分钟阅读

译自越南语原文;如有出入,以越南语原文及法律为准。

本文正等待律师审核。各项规定均注明出处;法律条文不明确之处,文中已说明。

简短回答: 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Luật Thuế GTGT)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18条)。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hộ, cá nhân kinh doanh)不缴纳增值税的营业额门槛由政府规定(第09/2026/QH16号法律第2条(Luật 09/2026/QH16)),目前为每年10亿越南盾(第68/2026/NĐ-CP号议定第3条(Nghị định 68/2026/NĐ-CP),经第141/2026/NĐ-CP号议定第1条第1款(Nghị định 141/2026/NĐ-CP)修订)。要抵扣进项税,500万越南盾以上的采购须有发票和非现金支付凭证(chứng từ thanh toán không dùng tiền mặt)(增值税法第14条第2款;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26条)。"卖方已申报、缴纳税款"这一退税条件已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第149/2025/QH15号法律第1条第3款)。

个体工商户不缴增值税的营业额门槛目前是多少?

增值税法第5条第25款已修改三次,均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

法律文件内容生效
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5条第25款年营业额2亿越南盾及以下2026年1月1日(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18条第2款)
第149/2025/QH15号法律第1条第1款第b点提高至5亿越南盾2026年1月1日(第149/2025/QH15号法律第2条)
第09/2026/QH16号法律第2条授权政府分时期规定营业额标准2026年1月1日(第09/2026/QH16号法律第5条第2款)
第141/2026/NĐ-CP号议定第1条第1款修订第68/2026/NĐ-CP号议定第3条10亿越南盾2026年1月1日(第141/2026/NĐ-CP号议定第3条)

因此,年营业额1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不缴纳增值税;超过10亿越南盾的,按营业额的百分比缴纳(第68/2026/NĐ-CP号议定第3条第1款、第2款,经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修订)。详见2026年起个体工商户如何纳税?。

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三档:0%、5%和10%(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9条)。0%适用于出口货物、服务;5%适用于必需品类,如清洁水、化肥、医疗设备、药品、书籍、儿童玩具、社会住房等;10%适用于其余情形,包括境外供应商通过电子商务和数字平台提供的服务。

本文不涉及依据国会决议实施的临时性增值税减征;请核实您开具发票时仍有效的减税文件。

谁按抵扣法缴纳,谁按直接法缴纳?

抵扣法(phương pháp khấu trừ)适用于全面执行会计、发票、凭证制度,且年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营业额在10亿越南盾及以上的经营单位,或自愿适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不属于此类(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11条第2款)。

营业额直接计算法(phương pháp tính trực tiếp trên doanh thu)适用于年营业额不足10亿越南盾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自愿适用抵扣法的除外),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一些组织(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12条第2款第a点)。这一10亿越南盾是企业、合作社选择计税方法的门槛;它不同于上文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10亿越南盾门槛,后者是由第68/2026/NĐ-CP号议定规定的不缴纳增值税门槛(10亿越南盾及以下)。营业额不足10亿越南盾的企业仍须缴纳增值税,只是按营业额直接计算。

比例(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12条第2款第b点):分销、供应货物1%;服务、不包材料的建筑5%;生产、运输、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包材料的建筑3%;其他活动2%。法律未对资产租赁单设比例;财政部将资产租赁(出租房屋、土地、店铺、厂房、仓库场地,住宿服务除外;出租不配操作人员的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出租不附带服务的其他资产)归入5%的服务类(第69/2025/TT-BTC号通知第5条第1款及附录I)。

第149/2025/QH15号法律第1条第3款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法第12条第3款(按定额法(phương pháp khoán)缴纳增值税),与取消定额税(thuế khoán)相一致。

抵扣进项增值税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14条第2款:必须有增值税发票(或进口环节缴税凭证、代境外方缴税凭证),并有非现金支付凭证,特殊情形除外。

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26条(Nghị định 181/2025/NĐ-CP)具体规定:

  • 购买货物、服务(包括进口)500万越南盾以上(含增值税)的,必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向卖方账户存入现金不视为非现金支付(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26条首段和第1款)。
  • 同一天内向同一卖方多次购买,每次不足500万但合计500万以上的:也必须非现金支付(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26条第3款)。
  • 500万越南盾以上的赊购、分期付款:未到付款期的仍可抵扣;到期而无支付凭证的,须调减,此后取得凭证的可重新申报抵扣(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26条第2款第g点,经第144/2026/NĐ-CP号议定第4条(Nghị định 144/2026/NĐ-CP)修订,依第144/2026/NĐ-CP号议定第6条第1款自2026年6月20日起生效)。
  • 债务抵销、通过第三方支付、以股票支付、劳动者以银行卡或转账代为支付:按各点规定具备合同、记录的,视为符合条件(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26条第2款第a、b、c、d、i点)。

因缺少非现金支付凭证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thuế TNDN)时也不得计入费用(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14条第1款第e点)。

增值税退税有何变化?

主要退税情形(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15条):

  • 出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达3亿越南盾以上;退税额不超过退税期出口营业额的10%(第1款)。
  • 投资项目:抵减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达3亿越南盾以上(第2款)。
  • 仅生产适用5%税率的货物、服务的单位: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达3亿越南盾以上(第3款)。
  • 解散、破产,有多缴税款或未抵扣完的进项税(第4款)。

重大变化:"卖方已就向申请退税单位开具的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这一条件(增值税法第15条第9款第c点)已被第149/2025/QH15号法律第1条第3款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指导该条件的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37条第3款也被第359/2025/NĐ-CP号议定第1条第2款(Nghị định 359/2025/NĐ-CP)废止。2026年1月1日前已提交并被受理、尚未作出退税决定的退税材料,也无须满足该条件(第359/2025/NĐ-CP号议定第2条第2款)。

其余条件:必须按抵扣法纳税,设有会计账簿,有按税号(mã số thuế)登记的银行账户,并满足进项税抵扣条件(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15条第9款第a、b点)。

未加工农产品销售给其他企业怎么办?

企业、合作社收购未加工(或仅经一般初加工)的农产品、水产品,再销售给其他企业、合作社的,无须申报、计缴增值税,但可以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法第5条第1款,经第149/2025/QH15号法律第1条第1款第a点修订)。按抵扣法纳税的企业、合作社将这些产品销售给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按5%税率计税(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9条第2款第d点;第181/2025/NĐ-CP号议定第4条第1b款第b点,由第359/2025/NĐ-CP号议定第1条第1款增补)。按直接法纳税的一方在商业经营环节销售的,按营业额的1%计税(同款第c点)。

什么时候应当请律师或税务代理

  • 增值税退税材料被拒绝,或被转为退税前检查。
  • 因缺少非现金支付凭证、以债务抵销或通过第三方支付而被剔除进项税。
  • 营业额在10亿越南盾左右的个体工商户需要确定是否应纳税。
  • 企业经营多种适用不同税率的商品,或同时经营应税与非应税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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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由越南语机器翻译;链接的原文为越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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