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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卖了共同土地而妻子未在合同上签字,能要回来吗?

更新于 2026年11月4日 · 5 分钟阅读

译自越南语原文;如有出入,以越南语原文及法律为准。

本文正等待律师审核。各项规定均注明出处;法律条文不明确之处,文中已说明。

案情: 1996年,一名丈夫将一栋建在约160 m²住宅用地上的房子卖给他人,价格110两黄金。合同为手写,只有丈夫签字,妻子没有签字。买方付清了款项,接收房屋,拆除重建并让亲属居住。卖方一家仍住在旁边剩余的土地上。黄金分给了子女。大约十年后,卖方一家不让买方办理手续,并以妻子从未签字为由,要求收回一条宽23 m²多的临街地块。

简短回答: 很难要回。第04/2016/AL号判例(Án lệ số 04/2016/AL)认定:房屋土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只有一人签订合同,如果有充分依据表明卖方已收足款项,另一方知道出售、共同使用了款项,买方已接收并公开管理、使用而另一方未反对,则必须视为另一方已同意。合同予以承认。

分析

房屋土地属于共同财产时,出售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Đ.35 khoản 2《2014年婚姻家庭法》Luật Hôn nhân và gia đình 2014)。通常情况下,缺少夫或妻一方签字的合同可以被请求宣告无效。

第04号判例并没有废除这一规则。判例表明,同意不一定要以签字体现,也可以从行为中推断:

  • 知道出售: 妻子同住,亲眼看到买方前来接收房屋、拆除重建。
  • 共同享用款项: 卖房所得黄金在家中共同使用,分给了子女。
  • 长期不反对: 近十年没有提出异议。
  • 补充证据: 丈夫后来还写了一份“承诺书”,借回已卖土地的一部分盖房,说明全家都认为那块地已经卖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些事实足以认定妻子已经同意。判例是各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研究、适用的依据(Đ.8 Nghị quyết 04/2019/NQ-HĐTP)。

关键在于证据。只有在能证明知情、共同享用款项和未反对这几点时,法院才会适用判例。如果未签字的妻子或丈夫确实不知情,或款项只由一人掌握,结果可能不同。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 一审(2008年4月25日第27/2008/DS-ST号判决): 判令卖方将23.4 m²的地块归还买方。买方支付卖方在该地上所建工程的价值约1380万越南盾。
  • 二审(2008年9月4日第162/2008/DS-PT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驻河内上诉庭): 仍判令归还土地。卖方自行承担违法建造工程的价值并须拆除。买方可以开辟专用通道。
  • 监督审(giám đốc thẩm)(2010年3月3日第04/2010/QĐ-HĐTP号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 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撤销两份判决。法官委员会不接受抗诉,维持二审判决。理由:妻子知道并同意出售;买卖价格已得到证明;所卖土地的界限包括争议地块;买方已付清款项。

2016年4月6日,法官委员会通过将本案定为第04/2016/AL号判例。

我们已删去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判例全文见人民法院杂志(Tạp chí Tòa án nhân dân)。

您应该怎么做?

如果您是买方:

  • 如今,买卖土地必须经过公证或认证(Đ.27 khoản 3 điểm a《2024年土地法》Luật Đất đai 2024)。请要求卖方夫妻双方一起在公证员面前签字。请看房屋土地买卖合同公证。
  • 如果证书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要问清楚该财产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法律要求属于共同财产的须写上夫妻二人的名字,除非二人约定只写一人(Đ.135 khoản 4《2024年土地法》)。
  • 如果已经只凭一人签字买了地,要保留一切表明另一方知情并共同享用款项的证据:有签字的收据、短信、证人、您多年公开居住的事实。

如果您是未签字的妻子或丈夫:

手写的买地合同能被法院承认吗?

有可能。第04号判例中的案件就是1996年的手写合同。对于现在的交易,如果合同形式不合规定,但各方已经履行了至少三分之二的义务,法院可以应一方请求承认其效力(Đ.129 khoản 2《2015年民法典》Bộ luật Dân sự 2015)。请看手写买地凭证能否办理红本。

土地登记在户名下时也适用第04号判例吗?

第04号判例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户名下的土地是多名成员的共同财产。此时法院会考察所有共有土地使用权成员的意愿,而不仅仅是夫妻。法院可能采用类似的推理方式,但并不确定。

多久之后就不能再起诉要回?

视请求而定。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有《民法典》规定的单独时效。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则不适用起诉时效(Đ.155 khoản 3《2015年民法典》)。由于时效的确定较为复杂,您应尽早咨询律师。

何时应咨询律师

  • 您发现妻子或丈夫已出售或抵押您未签字的共同房屋土地。
  • 尽管您已付清款项,卖方多年后仍要求收回土地。
  • 卖方已去世,继承人不承认该交易。
  • 手写凭证上的价格与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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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由越南语机器翻译;链接的原文为越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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