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手续 · 解散与破产
越南分公司、代表处、营业地点终止经营
译自越南语原文;如有出入,以越南语原文及法律为准。
本文正等待律师审核。各项规定均注明出处;法律条文不明确之处,文中已说明。
简短回答: 企业自行决定终止分公司(chi nhánh)、代表处(văn phòng đại diện)、营业地点(địa điểm kinh doanh)(企业法(Luật Doanh nghiệp)第213条第1款,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Luật 76/2025/QH15)第1条第24款修订)。对于分公司和代表处,必须先办完税务手续,然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材料送交分公司所在地的营业登记处(Phòng Đăng ký kinh doanh)(第168/2025/NĐ-CP号议定(Nghị định 168/2025/NĐ-CP)第66条第1款、第2款)。营业地点在0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4款)。要终止分公司,必须先终止该分公司下属的全部营业地点(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5款)。
什么情况下须办理终止手续?
有两种情形(企业法第213条第1款,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第1条第24款修订):企业自行决定终止;或有权国家机关作出吊销企业登记证(Giấy chứng nhận đăng ký doanh nghiệp)或分公司、代表处、营业地点活动登记证的决定。
此外,企业解散时,所有分公司、代表处、营业地点必须在提交解散材料之前终止(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4条第4款)。分公司、代表处、营业地点停止活动超过12个月,且未通知营业登记处和税务机关的,可能被吊销登记证(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71条第1款第b点)。
终止分公司、代表处:步骤
- 作出终止决定:由公司所有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TNHH một thành viên))、成员会(Hội đồng thành viên)(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公司(công ty hợp danh))或董事会(Hội đồng quản trị)(股份公司(công ty cổ phần))作出(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2款第b点)。
- 终止分公司下属的各营业地点,在营业地点所在地的营业登记处办理(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5款)。
- 向税务机关履行完分公司、代表处的纳税义务(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1款)。根据第90/2026/TT-BTC号通知(Thông tư 90/2026/TT-BTC),附属单位(đơn vị phụ thuộc)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提交终止税号效力申请书(24/ĐKT表),并附终止决定副本,法律另有期限规定的除外(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3条第5款)。该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取代第86/2024/TT-BTC号通知(第36条第1款);法规库只有该通知的OCR文字识别版本,可能有文字错误。
- 向分公司、代表处所在地的营业登记处提交材料,期限为自终止决定之日起10日内(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2款)。材料包括分公司、代表处、营业地点终止经营通知(第68/2025/TT-BTC号通知(Thông tư 68/2025/TT-BTC)附录一第28号表格,根据该通知第2条第1款颁布),以及第1步所述终止决议、决定的副本或原件。
- 营业登记处征求税务机关意见:税务机关在0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确认已履行完纳税义务或未提出意见的,分公司、代表处转为"已终止经营"(đã chấm dứt hoạt động)状态。税务机关因仍有纳税义务而拒绝的,企业收到通知后须继续处理(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3款)。
终止营业地点需要先办税务吗?
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6条没有像对分公司、代表处那样,在终止营业地点之前设定"履行完纳税义务"的步骤(第1款只提到分公司、代表处)。营业登记处审查材料是否合规,并在02个工作日内将营业地点转为已终止状态(第66条第4款;2026年7月23日之前为03个工作日,由第296/2026/NĐ-CP号议定(Nghị định 296/2026/NĐ-CP)第19条第3款缩短)。信息自动传送至税务登记系统(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4款)。不过,企业终止税号效力时,营业地点的纳税义务仍须履行完毕(第252/2026/NĐ-CP号议定(Nghị định 252/2026/NĐ-CP)第7条第1款第d点)。
分公司仍有债务由谁偿还?
拥有已终止分公司的企业,负责履行合同、清偿债务(包括分公司的欠税),并继续使用劳动者,或全面解决曾在分公司工作的劳动者的权益(企业法第213条第3款)。202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Luật Quản lý thuế 2025)也规定,纳税人的附属单位终止经营但尚未履行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必须履行该义务(第108/2025/QH15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第1款第đ点)。根据第90/2026/TT-BTC号通知,分公司无法自行履行完毕的,企业出具承诺继承全部纳税义务的书面文件,以便税务机关将义务转至企业(第90/2026/TT-BTC号通知第15条第1款第a.3点和第2款,OCR版本)。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người đại diện theo pháp luật)与分公司、代表处负责人对终止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法第213条第2款)。
企业不提交材料会怎样?
分公司、代表处、营业地点已被列为"正在办理终止经营手续"(đang làm thủ tục chấm dứt hoạt động)状态的(例如因企业解散或被吊销登记证),满180日仍未收到终止材料,也没有税务机关或相关人的书面反对意见的,营业登记处在国家数据库(Cơ sở dữ liệu quốc gia)中自行终止其活动(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7款)。企业仍须承担已终止分公司的各项债务,包括欠税(企业法第213条第3款)。
境外的分公司、代表处怎么办?
终止按所在国法律办理。自正式终止之日起30日内,企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所在地的营业登记处,以便更新信息(第168/2025/NĐ-CP号议定第66条第6款)。
什么时候应当请律师或税务代理
- 分公司独立核算,仍有发票、未抵扣的增值税(thuế GTGT)或大额欠税。
- 分公司有许多劳动者需要终止合同或调动。
- 分公司已长期停止活动而未通知,有被吊销登记证的风险。
- 按所在国法律关闭境外的分公司、代表处。